2009年3月31日,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會是個平常的日子;但對各級政府來說,這一天卻不同尋常;而且,此后的每年這一天都將如如此。

  這種改變,早在去年4月5日,就埋下了伏筆。是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fā)國務院令,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條例》規(guī)定,各級行行政機關應當在條例施行后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這意味著,從法律規(guī)定上,2009年3月31日,各級政府均應交出2008年的年度報告,供世人評判。

  南方都市報記者發(fā)現,在最后一天的大限里,作為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通過中國政府網公公布了《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情況》。國務院一些部委和全國各地一些政府機關也在這個時限之前陸續(xù)發(fā)布了年度報告。但是記者者也發(fā)現,截至3月31日晚上12點,也有一些部委和地方并未按時公布年度報告。且不說目前已經公布的年度報告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定的要求,或者對公眾是否有價值,但未按規(guī)定交出答卷,確實嚴重考驗這些政府機關的公信力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尊嚴。

  年度報告制度借鑒國外建立

  年度報告制度是在借鑒其他國家成熟做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據記者了解,美國《情報自由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長每年必須向國會提出一個關于情報自由法的執(zhí)行報告,國會由此可以判斷情報自由法的執(zhí)行情況,制止不負責任的拒絕公開政府文件。每年3月1日之前,每個聯邦的行政機關必須向國會報告,說明上一年度執(zhí)行該法的情況。該情況須包括該機關拒絕公開的數目及理由、被拒絕者請求復議的數目、結果及理由,以及做出拒絕公開決定的官員的姓名、職位等。“享受”同等待遇的還包括司法部長。

  在長期致力于政府信息公開理論與實踐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看來,我國的年度報告直接向社會公開,“更前進了一步”。

  3月31日時限與人大制度協調

  至于年度報告的時間定在3月31日之前,莫于川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協調:“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3月份召開,在此之前公布年度報告,人大代表才能據此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掌握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既便于總結實踐中好的做法予以推廣,也便于發(fā)現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革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會公眾清晰地了解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并據此對其進行監(jiān)督,促使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進行。”莫于川教授對這一制度的作用曾有過這樣的期待。

  很多部門或地方沒如期公布

  然而,本報記者的隨機調查結果,卻很難表明這一制度會起到預期作用,因為還有為數不少的部門或地方,并沒有依法如期發(fā)布年度報告。

  截至2009年3月31日24點,南方都市報記者從相關部門官方網站統(tǒng)計了年度報告的公布情況。結果顯示,不少部門和地方的年度報告并未在其官網公布。

  這些沒有如期發(fā)布年度報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分布狀況如下,國務院27個組成部門中有9個,唯一的直屬特設機構國資委于當日以委辦公廳名義在其網站發(fā)文稱“將于近期公布”,16個直屬機構中有13個,6個辦事機構中有5個,14個直屬事業(yè)單位中有11個,部委管理的19個國家局中有15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29個無一公布,31個省級地方政府中有9個。

  未按時公布各有各的理由

  在經歷了長達13個月的政府信息公開準備期之后,在《條例》實施11個月之后,為什么會是這樣?

  記者隨后按照其官方網站提供的聯系方式,電話隨機采訪了尚未按期在官網公布其年度報告的相關部委或地方政府,試圖尋找答案或者理由。

  ———陜西省政府政務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雖然《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已經到了,但由于這是一項新的工作,該省以前沒有相關經驗,還處于摸索階段,所以年度報告尚未出爐:“我們和上海不能比,因為上海做過好幾年了,套路比較熟悉。”

  這位工作人員所提到的上海的情況,指的是早在《條例》出臺之前,上海市已經建立的年度報告制度?!渡虾J姓畔⒐_規(guī)定》要求,該市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公布年度報告。該地方規(guī)定的實施,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了整整4年。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該省年度報告的初稿已經出來,目前正在領導手中,還沒有公布:“由于負責這項工作的職能部門內部發(fā)生了機構、編制、人員的調整變化而導致延宕了一段時間。”

  ———而山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工作人員在得知記者的意圖之后,記錄了記者的電子信箱,并承諾將該年度報告盡快發(fā)送給記者。

  ———最令記者吃驚的是一位來自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的司局級官員,盡管記者多次向其提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他均對此表示毫不知情,并一再強調“沒有發(fā)布該年度報告。”

  “政府準備不到位”預言成真

  上述現象的出現,在不少業(yè)內人士看來并不奇怪,因為這一切早有先兆。

  早在《條例》生效以前,就有專家指出,不少部門和地方并沒有做好充分準備。政府信息公開,讓已適應了傳統(tǒng)管理模式的機關很難適應新的條例。

  “到目前為止,信息公開的政府準備工作非常不到位”。2008年1月12日,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聯合舉辦的“反腐敗法制建設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莫于川大聲疾呼。

  莫于川幾年前受邀參加了由國務院信息辦組織的《條例》起草工作。該條例頒布后,他又承擔了該《條例》的實施準備及推動的課題研究,帶領課題組對天津、成都、揚州和泉州四個城市《條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實地調研,并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其他城市的進展情況。在此基礎上,莫于川發(fā)出了“政府準備不到位”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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