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024年9月1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4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fā)利用,推動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數字經濟建設與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大數據發(fā)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fā)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第三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分類分級、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合規(guī)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解決與公共數據管理有關的重大問題。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qū)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推動公共數據與基層治理深度融合。
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發(fā)展改革、教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網信、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負責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和人員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籌建設本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并與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對接。區(qū)縣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則,依托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設區(qū)縣級節(jié)點。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統(tǒng)一的通道共享、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新建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歸并,并納入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
第八條 公共數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組織制定本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guī)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公共數據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第九條 公共數據是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視為私有財產,或者擅自增設條件,阻礙或者影響其收集、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fā)利用。
第二章 公共數據收集與匯聚
第十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目錄應當注明數據格式、類別、共享屬性、開放屬性、安全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內容。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共數據目錄應編盡編的原則,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guī)范要求,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全量編目,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的公共數據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級公共數據目錄,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發(fā)布。
公共數據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管理服務職能發(fā)生變更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發(fā)布。
第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適度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收集公共數據。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收集、多頭收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公共數據收集工作。
公共數據收集應當以被收集對象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作為必要標識。
第十三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組織、指導、協(xié)調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匯聚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共數據應匯盡匯的原則,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管理要求,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向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匯聚;不予匯聚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guī)依據。
第十四條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電子證照、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礎數據庫;推進政務服務、社會保障、醫(yī)療健康、生態(tài)環(huán)保、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國資監(jiān)管等主題數據庫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或者存儲本行業(yè)、本領域下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的,應當按需返還公共數據,滿足下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求。需要本行業(yè)、本領域上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返還公共數據的,下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協(xié)調。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公共數據返還機制,依托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搭建公共數據返還通道。
第十六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治理工作機制,健全公共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單位公共數據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開展數據治理工作,對公共數據進行電子化、結構化、標準化處理,建立公共數據質量檢查和問題數據追溯糾錯機制,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發(fā)現公共數據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反饋至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限期校核。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fā)現公共數據不完整、不準確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或者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校核申請。
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校核完畢;情況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校核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
向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校核申請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由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并督促其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校核。
第十八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一數一源一標準的治理要求,將數據責任單位明確、數據源頭清晰、質量達標的公共數據納入統(tǒng)一權威的標準源目錄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優(yōu)先使用已納入標準源目錄管理的公共數據。
第三章 公共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ㄒ唬┛梢蕴峁┙o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ǘ┛梢蕴峁┙o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用于特定場景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ㄈ┎灰颂峁┙o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科學合理確定共享類型。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編制的公共數據目錄中說明理由,提供有關依據,并注明申請條件;列入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應當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
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具備無條件共享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經脫敏等處理后可以依法轉為有條件共享類或者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
第二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共享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出共享申請。
共享申請應當遵循最少、夠用的原則,明確應用場景、需求依據、業(yè)務目標以及相關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并承諾其真實性、安全性、合規(guī)性。
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申請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審核結果自動同步至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公共數據申請單位自動取得數據使用授權。
申請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后提交至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共享的,應當提供數據使用授權;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公共數據共享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企業(yè)的,應當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核,或者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按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共享尚未列入公共數據目錄管理的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交需求申請,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求響應。同意并且能夠共享的,應當及時完成數據匯聚,并提供數據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共享跨層級、跨區(qū)域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出共享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xié)調獲取。
第二十六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依托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等方式提供公共數據服務,并探索利用數據沙箱、隱私計算、區(qū)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創(chuàng)新公共數據共享模式。
第四章 公共數據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不予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三種類型。
(一)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開放類;
?。ǘ祿踩吞幚砟芰σ筝^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
?。ㄈ┎挥栝_放類和有條件開放類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
第二十九條 未經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將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類或者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三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重點和優(yōu)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就業(yè)、教育、交通、氣象等公共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企業(yè)公共信用信息等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確定重點和優(yōu)先開放的公共數據范圍時,應當征求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企業(yè)、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guī)范要求,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確定公共數據的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經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向社會公布。
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實行動態(tài)調整。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管理服務職能發(fā)生變更,需要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托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以提供數據下載、數據服務接口或者以算法模型提供結果數據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
第三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共數據開放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國家安全、保密、信息風險、社會效益等方面的審核,并按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清洗、脫敏、脫密、格式轉換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開放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獲取:
?。ㄒ唬┇@取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直接獲取。
(二)獲取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提出申請,經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通過后,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xié)議,開通數據使用權限,并告知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未審核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ㄈ┇@取暫未開放的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提出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提供單位論證后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公共數據在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開發(fā)利用,創(chuàng)新政府決策、監(jiān)管及服務模式,依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十七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方式,支持依法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創(chuàng)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拓展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提升公共數據產業(yè)化水平。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與相關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市場主體等建立合作關系,依法推進多方參與的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活動。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咨詢服務、應用開發(fā)、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等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發(fā)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依法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開展公共數據開發(fā)、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籌建設公共數據運營平臺,作為本市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和管理平臺。運營機構應當依托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驗等形式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運營機構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對公共數據應用場景進行安全性和合規(guī)性評估。
第四十條 鼓勵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促進數據合規(guī)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監(jiān)管等規(guī)則,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huán)境。
第六章 公共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 本市實行公共數據安全責任制。公共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收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第四十二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健全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風險評估、監(jiān)測預警、應急演練、安全審計、封存銷毀等制度,并督促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建立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公共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提升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相關公共數據安全防護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按照分類分級保護要求,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數據加密、數據脫敏、數據溯源、數據備份、隱私計算等技術措施,提高公共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十五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fā)生公共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化項目建設、維護以及公共數據處理等服務的,應當簽訂安全保密協(xié)議,并監(jiān)督第三方服務機構履行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協(xié)議約定履行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協(xié)議約定履行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及時向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反映開發(fā)利用中發(fā)現的數據安全問題。
第七章 保障與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項目的,應當在項目立項申報方案中附具相關公共數據目錄。項目竣工前應當編制或者更新公共數據目錄,并按規(guī)定匯聚、共享、開放公共數據。項目立項申報、驗收不符合數據管理要求的,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不予通過。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非公共數據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批準,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目錄管理。
第四十九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管理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培訓。
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數據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增強公共數據安全保護意識,提升數據應用、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在公共數據管理中發(fā)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會商解決;經會商仍不能解決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十一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并督促落實。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或者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違法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經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高新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的公共數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中央、省駐淄單位的公共數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