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經2021年7月28日省交通運輸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8月2日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是指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或者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履行行政執(zhí)法、行業(yè)監(jiān)督、公共服務等職能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在履行行業(yè)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各項相關活動。

  第四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政務公開工作。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實行政務公開責任制,各單位、各處(室)負責人按其職責負責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的領導責任,工作人員負責本崗位的政務公開工作。廳辦公室負責管理協(xié)調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導及日常管理。

  第五條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真實、準確、及時、公正、便于監(jiān)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政務公開的方式、范圍應當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方便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獲取所需的政務信息。

  第七條  政務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政務公開應當依據公開的內容來確定公開的方式和范圍。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范圍和程序

  第八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ǘC關職能、機構設置、領導簡介等機構信息;

 ?。ㄈ┙煌ㄟ\輸發(fā)展相關規(guī)劃;

  (四)交通運輸領域統(tǒng)計信息;

 ?。ㄎ澹┺k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嵤┬姓幜P、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定;

 ?。ㄆ撸┠甓戎卮笮姓Q策事項目錄清單、重大決策預公開、利益相關方等列席有關會議情況、決策結果;

 ?。ò耍┴斦A算、決算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政府實施項目立項及實施情況信息;

 ?。ㄊ唬┕珓諉T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ㄊ┓煞ㄒ?guī)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不予公開的內容:

 ?。ㄒ唬┮婪ù_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ǘ┥婕吧虡I(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經認定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ㄈ﹥炔渴聞招畔ⅲㄈ耸鹿芾?、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  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各處室按本辦法或者按有關廳領導的指示、決定,列出計劃,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和方式;

  (二)信息發(fā)布處室對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認真核實;

 ?。ㄈ┮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

 ?。ㄋ模┲卮笳帐马棏獔笄嗪J〗煌ㄟ\輸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ㄎ澹┎扇∵m當方式進行公開;

 ?。┩ㄟ^各種渠道收集了解對己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并進行研究處理;

 ?。ㄆ撸σ压_信息及意見處理情況存檔。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政務事項,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公開方式:

 ?。ㄒ唬┣嗪J〗煌ㄟ\輸廳門戶網站;

 ?。ǘ┑胤秸母?;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ㄋ模┬侣劙l(fā)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ㄎ澹C關辦公場所公告欄、行政服務大廳電子顯示屏等;

 ?。┢渌阌诠姭@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對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與該事項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根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青海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對其公開。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向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

 ?。ㄒ唬┥暾埲嗽谇嗪J〗煌ㄟ\輸廳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附件上下載或復制申請表。也可以在網站上直接填寫,并確認發(fā)送,以雙方確認之日為申請時間;

 ?。ǘ┥暾埲送ㄟ^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時間;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時間;

  (三)申請人可以到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或當面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時間;

 ?。ㄋ模┣嗪J〗煌ㄟ\輸廳不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yè)務。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應當保證《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上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政務公開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的當日應當及時登記,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答復。需要相關處室協(xié)助的,有關處室必須及時提供協(xié)助。

 ?。ㄒ唬┧暾埞_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ǘ┧暾埞_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ㄈ┮罁巨k法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ㄎ澹┥暾埲双@取的信息不屬于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ㄆ撸┯嘘P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獲取的信息內容不明確或不全面,告知申請人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內容,廳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青海省交通運輸廳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時,應當根據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提供的,可以根據所需公開的政務信息實際情況,選擇下列形式予以提供:

 ?。ㄒ唬┛陬^告知相關內容;

 ?。ǘ┮晕臅?、圖片、照片、計算機可讀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安排查閱;

 ?。ㄈ┓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提供形式。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更正,經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職能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青海省交通運輸廳遵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青政辦〔2021〕10號)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zhí)行。

  第三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九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當對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機關各處室及廳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  圍繞政務公開相關規(guī)定、公開內容等,定期對政務公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培訓。

  廳屬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政務公開培訓。

  第二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經費納入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廳屬單位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凡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