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山西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1日
山西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政務服務行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服務部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確認等具有依申請實施特征的行政職權事項、公共服務事項,以及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等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guī)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將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平臺集中辦理,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的運行管理機制。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省、市兩級。在不改變現行部門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的前提下,省和各設區(qū)的市分別整合建立統一規(guī)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辦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現統一制度規(guī)則、統一平臺交易、統一專家?guī)?、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監(jiān)察監(jiān)管。縣級人民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且有必要保留的,應當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
全省構建以省電子政務外網為支撐,省、市、縣統一的政務服務“一張網”。充分發(fā)揮“一張網”作用,逐步推進所有行政職權和公共服務事項實現省、市、縣、鄉(xiāng)鎮(zhèn)(街辦)、村(社區(qū))五級聯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將政務服務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在辦公場所、人員編制上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務服務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省政務改革和管理辦公室是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指導、協調、監(jiān)督并推進全省各級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體系建設。
省、設區(qū)的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本級政務服務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現場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主要負責職責范圍內政務服務事項的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guī)定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行政審批處(科),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二)建立健全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按照規(guī)定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政務服務窗口,選派工作人員并指定政務服務負責人;
(四)按照規(guī)定對行政審批處(科)充分授權,簡化審批環(huán)節(jié),優(yōu)化審批流程。行政審批處(科)能夠單獨辦理的事項由行政審批處(科)直接辦理;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查驗、核實以及技術論證等事項,應當建立由行政審批處(科)牽頭,其他處(科)配合的聯審、聯辦機制;
(五)按照規(guī)定對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流程、時限、質量等進行規(guī)范和優(yōu)化,并組織實施;
(六)保障政務服務必要的辦公需求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七)協助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申請人的咨詢、投訴;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窗口職責:
(一)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及政務服務操作規(guī)范開展政務服務工作;
(三)接受申請人的辦件咨詢,執(zhí)行政務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四)遵守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guī)定,接受政務服務中心的監(jiān)督協調;
(五)負責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機構的工作銜接;
(六)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等各類園區(qū)綜合服務中心納入本地區(qū)政務服務體系建設規(guī)劃,研究確定進入園區(qū)開展政務服務的部門和事項,按照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相同標準和要求,為園區(qū)企業(yè)和項目提供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事項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定期組織清理和調整,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確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宜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可委托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或者多部門、機構聯合設置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有關申請。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guī)范、收費標準和監(jiān)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推行網上預約和網上辦理服務事項,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
第十五條 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在其他場所受理、辦理。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一律不得在其他場所辦理。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及其辦事指南、辦理結果等應當依法公開,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及時更新。政務服務事項涉及重大調整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政務服務行為規(guī)范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統一的申請登記制度,提供線下與線上相結合、方式多樣的政務服務申請入口。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按照統一格式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事項的申請采用格式文本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或者提供網上下載。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費用。確需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并在政務服務中心的收費窗口繳納。收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窗口應當對下列申請事項及時作出決定并回復申請人:
(一)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事項,政務服務窗口應當及時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政務服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應當在審核合格后當場作出書面準予決定。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為該部門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的最終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評估、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應當在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需要部門內設的多個處(科)室提供技術支撐等服務的,應當實行部門內部聯審聯辦制度,由審批處(科)牽頭,其他職能處(科)室配合,做好現場查驗、技術論證等工作。對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召開聯合審批會議做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承擔的政務服務事項制定審查工作細則,逐項細化明確審查環(huán)節(jié)、內容、標準、要點、注意事項等,嚴格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審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者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者降低審批門檻。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huán)節(jié)、審批步驟,不得拆分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政務服務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中介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依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應當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辦理,或者指定一個部門牽頭組織并聯審批。
第二十七條 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辦結后,應當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有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予以公布,并允許公眾免費查詢。
第二十九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政務服務部門“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供政務服務,并接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監(jiān)督。
第五章 政務服務的網上辦理
第三十條 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構建基于互聯網的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制定全省統一規(guī)范的電子政務服務技術標準,建設省、市、縣統一的政務服務“一張網”,實現省、市、縣三級政務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各政務服務部門的業(yè)務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網上服務窗口,受理申請人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政務服務申請應當使用電子報件,電子報件不能滿足的可以使用紙質材料。
第三十二條 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等內容。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實現申請材料在部門之間的共享互認。通過網絡提交的材料能夠滿足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紙質材料;多個部門需要的相同材料或者需要驗證申請人證明材料的,應當通過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共享獲取、進行校驗核對;審核中確需提供紙質材料的,由申請人一次性提供,各部門共享使用,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設置網上辦理流程,申請材料以及實施程序中產生的材料應當制作成電子文件在政務服務平臺上傳遞、流轉。政務服務的實施過程應當在政務服務平臺上留下即時電子信息。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務服務電子信息庫。電子信息庫應當包含以下電子數據或電子文件:
(一)政務服務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政務服務實施過程中,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的各種結論性材料;
(四)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核發(fā)的證照批文;
(五)政務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數據和材料。
第三十五條 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應當實行網上受理、辦理、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申請人疑問。逐步構建實體平臺、網上平臺、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相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樣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建立全省政務服務大數據分析系統,對政務服務數據進行關聯比對分析,定期進行效果評估,開展監(jiān)測預警。
第六章 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工作標準化建設,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
第三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其日常工作、績效考核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統一反饋各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應用政務服務機構反饋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政務服務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表現突出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黨組織可以擇優(yōu)推薦。
第四十條 進駐人員的黨組織關系按規(guī)定轉入政務服務中心黨組織,黨的組織生活及相關活動在政務服務中心開展。政務服務中心黨組織應當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部門窗口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在政務服務中心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各項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申請人對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和政務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積極創(chuàng)新政務公開方式,拓展政務公開渠道,深化政務公開內容,完善政務公開機制,推進信息資源共享,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第七章 政務服務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責任追究制度。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調查處理有關政務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違規(guī)問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涉及政務服務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受理相關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電子監(jiān)察系統納入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guī)劃同步建設,健全完善電子監(jiān)察系統,對所有網上審批和服務事項進行全程監(jiān)控,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聯動。
第四十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過硬的專業(yè)人員作為政務服務監(jiān)督員,向政務服務中心反映政務服務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五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0日印發(fā)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務大廳規(guī)范管理的意見》(晉政辦發(fā)〔2004〕88號)和2010年12月22日印發(fā)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行政審批電子監(jiān)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0〕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