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江門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工作,我局擬訂了《江門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根據《江門市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現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請以書面形式向市網絡信息統籌局反映。以個人名義反映的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的應加蓋單位印章。公示期滿,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我局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流程開展后續(xù)工作。
公示時間:2018年3月15日—3月28日
聯系單位:江門市網絡信息統籌局(地址:江門市蓬江區(qū)龍灣西路30號)聯系人:鄧先生,電話:3988966,傳真:3988967。
附件:江門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江門市網絡信息統籌局
2018年3月13日
江門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大數據戰(zhàn)略實施行動,規(guī)范和促進我市政務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應用,推動政府部門間業(yè)務協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16〕115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網信統籌機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辦法》(江府辦〔2017〕19號)的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本行政區(qū)域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yè)(以下統稱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獲得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統籌是指將分散在各部門的政務數據收集起來,統一進行提質、分析、共享、應用和維護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應用、開放、開發(fā)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原則要求)
政務數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納入政府資產管理,其共享、開放與應用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y籌規(guī)劃,全面共享。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統籌建設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各行政機構應當在職能范圍內,提供各類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ǘ┮婪ɡ?,綜合開發(fā)。對共享數據資源,進行合法、合理使用,在確保不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推動政務數據開放與應用。
(三)加強管理,安全可控。加強政務數據的標準建設,強化政務數據的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政務數據資源的安全。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務數據統籌管理和共享開放工作,建立統籌管理機制,協調政務數據統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各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qū)政務數據統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網絡信息統籌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發(fā)布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具體實施制度,承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基礎設施以及資源管理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政務數據資源維護管理、安全運行管理等工作。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對口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政務數據統籌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保障同級政務數據資源統籌和共享開放所需經費。
各政務數據資源生產應用單位依照法定職責采集處理本部門的政務數據,做好政務數據的目錄登記、匯聚和更新維護,開展共享與應用。
第六條(平臺建設)
統一建設江門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和開放平臺(以下簡稱“共享交換平臺”),共享交換平臺為實施政務數據匯聚和共享應用的載體,支撐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創(chuàng)建、數據提質、分析和共享開放管理等工作。
各市、區(qū)和各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使用統一建設的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數據資源共享和交換。未經市政府批準,各市、區(qū)和各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不得另行建設獨立的共享交換平臺。
各政務數據資源生產應用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政務數據更新維護,主動做好業(yè)務數據庫與共享交換平臺的實時連通和同步更新。對不支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yè)務協同的電子政務系統,項目審批部門不予審批建設資金。
第七條(數據開放應用)
實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fā)利用,充分發(fā)揮政務數據的效益。
第二章 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第八條(數據資源目錄分類)
政務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可社會公開、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四種類型。
可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可社會公開類。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九條 (數據資源目錄編制程序)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依照統一的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指南和技術標準,編制本單位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錄入統一的共享交換平臺進行維護管理,形成本單位的數據資產。
數據資源目錄報同級數據統籌管理機構備案后實施;可社會公開目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查后向社會發(fā)布。
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并加強對本單位源目錄的編制、審核、發(fā)布、更新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數據資源目錄編制特別要求)
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ㄒ唬┓擦腥氩挥韫蚕眍惖恼諗祿Y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政務版)、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數據資源目錄,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統一的共享交換平臺進行統籌管理和更新維護,并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ㄈ﹪@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涉稅專題、應急專題、安全生產專題、市場主體監(jiān)管專題等,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共享共用。
第三章 政務數據采集
第十一條 (數據采集原則)
政務數據采集和登記應當遵循應登盡登、應匯盡匯、完整準確的原則。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按照政務數據采集目錄和相關標準規(guī)范,開展數據采集和登記工作,確保數據的正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可通過共享獲取的數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不得向公眾重復采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前一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已提交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下一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不得再要求提交。
第十二條 (數據采集質量要求)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數據,同時將具備條件的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非數字化數據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數據采集過程中應對采集數據進行有效的驗證校驗,避免重復采集和錯誤數據進入系統。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建立政務數據的質量管控機制,實施數據質量全程監(jiān)控、定期檢查。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的本單位政務數據質量,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 (數據匯聚要求)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按照采集目錄、登記信息,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政務共享交換平臺匯聚數據。數據統籌管理機構可指定技術服務單位或某項業(yè)務牽頭部門組織實施相關數據匯聚。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規(guī)定不共享外,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的數據資源均為可共享的信息資源。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立項審批時,應對編制方案中的項目數據資源目錄和數據資源共享方式進行審查。項目建成后,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共享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第四章 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政務數據共享原則)
政務數據共享應用應當遵循分級分類、依職共享、創(chuàng)新應用的原則。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有義務向其它單位提供可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并有權利根據履職需要,提出政務數據共享需求。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共享原則)
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統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共享數據資源。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在共享交換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使用單位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提供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單位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數據資源;對不予共享的,提供單位應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使用單位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與提供單位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數據統籌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必要時可報同級政府研究決定。
數據生產單位在向數據應用單位提供共享數據時,應明確數據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條 (政務共享數據要求)
數據生產單位應及時更新和維護源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單位所掌握的數據一致。
數據應用單位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guī)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條 (數據共享實現層級互通)
上一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根據下級工作需要,將集中存儲的政務數據及時返回或開放給下級單位。下級單位應當支持上級共享利用本級政務數據。
使用上級業(yè)務軟件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實時返回共享機制,確保屬地存儲和應用。
第五章 政務數據開放
第十八條?。ㄩ_放數據范圍)
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開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數據:
?。ㄒ唬┥婕皣颐孛艿模?/p>
?。ǘ┥婕吧虡I(yè)秘密的;
?。ㄈ┥婕皞€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其他政府數據。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政府數據,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十九條?。ㄩ_放數據原則)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規(guī)劃、全面推進、統一標準、便捷高效、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行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政府數據應當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線訪問、獲取和利用。
第二十條 (開放數據渠道和內容)
各市、區(qū)和各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使用共享交換平臺管理開放數據,依托“開放江門”數據開放平臺、政府門戶網站發(fā)布開放政府數據服務。
信用、交通、醫(yī)療、衛(wèi)生、就業(yè)、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yè)、環(huán)境、安監(jiān)、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yè)登記監(jiān)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應當優(yōu)先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ㄩ_放數據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提出開放政務數據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向數據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由相關單位負責答復。
第二十二條?。ㄩ_放數據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項目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導基礎好、有實力的企業(yè)利用政府數據進行示范應用,帶動各類社會力量對包括政府數據在內的數據資源進行增值開發(fā)利用。在使用相關數據時如果涉及到申請單位資質或其他相關要求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扶持和數據應用競賽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府數據創(chuàng)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工作,提升政府數據應用水平。
第六章 政務數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數據安全保障機構責任)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監(jiān)管機制和保障體系,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建立安全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培訓和交流,提升共享開放業(yè)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數據安全保障規(guī)定)
各級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組織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設立訪問權限,防止越權訪問數據。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加強數據應用的安全管理,做好敏感數據應用審查工作,參與應急處置和備份恢復等工作。
未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政務數據。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督管理職能)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應對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和應用等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政務數據開放開發(fā)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和授權開發(fā)機構。
第二十六條 (評估考核 )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落實工作。江門市網絡信息統籌局對政務數據資源的目錄編制、資源共享和更新維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定期通報,評估結果納入市政府年度政府網站考核范圍。
信息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和應用執(zhí)行情況作為項目驗收和信息化資金預算和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效能監(jiān)督)
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整改:
?。ㄒ唬┪窗匆缶幹苹蚋抡招畔①Y源目錄;
?。ǘ┪窗匆?guī)定采集數據、超出采集目錄范圍采集數據或重復向公眾采集數據的;
?。ㄈ┪窗匆?guī)定登記和匯聚數據的;
?。ㄋ模┪窗匆?guī)定糾錯、更新和維護數據,造成數據質量問題的;
?。ㄎ澹┪窗匆?guī)定應用共享數據或未應用共享數據開展業(yè)務,造成公眾負擔加重的;
?。┥米韵蛏鐣_放數據或不配合數據開放開發(fā)工作的;
(七)隱瞞、毀損、偽造、擴散或泄露數據的;
?。ò耍┪窗匆?guī)定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責任的;
?。ň牛┪窗匆?guī)定報告、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法律責任)
行政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網絡信息統籌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